
国内知名潮玩文化企业北京泡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某公司),系某系列知名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该IP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极高人气。
2024年底,泡某公司发现,在绵阳某服装经营部处可购买到两款蓝牙耳机,耳机外壳及包装上印有与案涉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图案,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为东莞某电子公司,而货款收款方则为绵阳某男装店。2025年,泡某公司又在另一渠道购得由同一家东莞公司生产的印有案涉美术作品的移动电源。
泡某公司遂将生产商东莞某电子公司、销售方绵阳某服装经营部及收款方绵阳某男装店一并诉至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东莞某电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耳机、移动电源产品上印制与案涉美术作品相同及实质性相似的图案,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而绵阳某服装经营部与绵阳某男装店作为案涉侵权耳机的实际销售者与收款方,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发行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各自在侵权链条中的角色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与合理开支。
本案的裁判,蕴含着极为清晰的法治信号。许多经营者存在一个认知误区:网上的卡通图片或热门IP形象属于“公共素材”,可以直接拿来印在商品上售卖。本案判决明确驳斥了这一错误观念。
潮玩IP产业的繁荣,植根于对原创设计的尊重。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泡某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对“谷子经济”市场秩序的一次正向规范。